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命健康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
《禁毒法》出于保护吸毒人员生命健康权的目的,对严重吸毒成瘾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将戒毒人员视为病人是戒毒治疗工作的中心理念.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对待戒毒人员的定位发生重大转变,从侧重戒毒人员违法者的身份,转变为违法者,病人,公民三种身份并重.获得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作为"病患者"的定位要求完善戒毒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确实保护戒毒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既是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吸食毒品极易感染和传播多种疾病,尤其是艾滋病和肺结核.随着新型合成毒品的快速蔓延,因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引发精神障碍的戒毒人员人数在不断增加,需要加强传染病与精神疾患预防控制机制和完善场所结核病与艾滋病防控体系.只有落实基本医疗制度,强化对老病残戒毒人员的医疗保障,进行传染病的严格管控,提升戒治康复水平,才能切实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有效保护.禁毒委员会应当真正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通过整合社会医疗资源,建立分级医疗网络,确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多向转诊模式.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的内涵进行阐释,梳理了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首先,戒毒人员作为"病患者"的定位,其健康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对戒毒人员健康权的含义和内容进行具体界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治疗期间依法享有维持正常生理机能,保持良好社会适应性,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和维持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其次,根据国际人权法规范和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政府承诺对公民的健康承担责任.作为公民,老病残戒毒人员有权从国家社会获得帮助;最后,梳理了戒毒法律规范对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具体做法.而且,我国精神卫生法细化了对吸毒成瘾者心理治疗的规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重视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和社会救助.第二部分,分析了有关戒毒人员的检察监督机制,传染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一是戒毒场所存在职能错位,仍存在劳教时期的思维定势;尚未建立完善的戒毒医疗保障体系,缺乏多向转诊机制,场所的急诊能力无法承担急危重症的救治功能.二是场所的检察监督存在缺位,戒毒场所的执法工作监督存在盲点,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场所未能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控体系,特别是场所的肺结核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隐患;场所普遍未成立传染病收治专区,无法落实患病戒毒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场所缺乏老病残戒毒人员的特殊医疗保障,收治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大量老病残戒毒人员长期滞留场所;未建立专业的治疗体系,老病残戒毒人员存在发生急危重症的医疗隐患.第三部分,以保护戒毒人员生命健康权为核心,从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构建老病残戒毒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一是场所应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场所执法工作的检察监督权;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预防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二是场所要加强传染病和精神疾患的预防控制机制,建立传染病和精神病戒毒人员的信息管控系统.三是完善场所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控体系,把场所结核病防控列入社会的传染病防控系统,强化与疾病防控部门的协作;建立职业暴露优抚制度,让医务人员安心工作,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卫生保障和手术治疗服务.四是为保护戒毒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和合理医疗权,需要构建合理医疗保障制度;将老病残戒毒人员的慢性病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立戒毒中心医院和传染病集中收治专区;打破行业壁垒,实行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导下的多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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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学位级别:
硕士
DOI:
CNKI:CDMD:2.1017.26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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